安仁一司机开车撞到行人
却连累别人也被追究相关责任
究竟是怎么回事?
12月1日7点50分
安仁公安交警接到报警
市民称在八一中路根雕艺术馆路段
有一名年纪稍大的男子躺在地上
旁边左侧车道停了一辆棕色的越野车
车子右后方有人在打电话
接到报警信息民警初步认为越野车
是交通肇事车辆
当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后
很快排除了越野车肇事的嫌疑
那么,是究竟是哪辆车肇事逃逸了呢?
肇事逃逸找人“顶包”
民警带着疑问,调取事发路段上所有的视频监控信息,发现湘LC9**8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有重大嫌疑,便及时找到车主刘某并让其把车子开到大队来,在查勘车辆时发现该车吊篮里有一顶与行人段某当时戴的帽子极为相似,由此锁定该车为肇事车辆。
据刘某交代,早上自己是开车经过了八一中路根雕艺术馆“和天下汽修厂”门前路段,但不知道撞了人。其所反映的情况与事故发生的形态和逻辑不吻合并且不符合常理,对事故发生的主要时间节点和事情经过回答时也吞吞吐吐,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现场初步勘察的情况,民警怀疑刘某很有可能是“顶包者”,真正的肇事司机隐身逃匿。
为查清案件真相,揪出幕后真正的肇事司机,安仁交警大队及时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案件,还交通事故受害人公道。
经多方工作的排查、分析和研判,当日下午15时,民警发现肇事司机为李某。
李某交代,事发当天,他开着刘某的重型非载货车经过八一中路根雕艺术馆时车速达50km/小时,车前的吊篮撞飞行人,并从伤者身上辗压过去,因为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当时心里害怕,就直接驾车走了,接着到日光路吃早餐,然后到人民大饭堂对面做事,再驾车返回家里换了衣服,随后接到刘某的电话,便与其合谋“顶包”一事。
李某对自己驾驶证暂扣状态下撞到行人段某并碾压后造成段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供认不讳。同时,李某交待了与刘某串谋“顶包”一事。
目前,李某(男,41岁,安仁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刘某(男,43岁,安仁县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言先后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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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 :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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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发生事故第一时间
驾驶人应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
立即停车查看情况
妥善处理事故
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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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取证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第一时间停车,对于轻微交通事故,可在拍照取证后,将车辆移至安全区域,不妨碍道路交通正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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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救助
若是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第一时间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必要时可寻求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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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警求助
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迅速报警,如需人员救助支援可在报警时标明事发时间、地点及受伤人员情况等信息,并等待警力支援。
“顶包”者违法后果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郴州公安交警提示
肇事逃逸不可取
有些罪名不是“你想认,就能认”
有些事实不是“你想逃,就能逃”
驾车出行,安全第一
请大家遵法守规礼让,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融北湖
编辑:林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