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蜀黍们在日常执勤时
偶遇几辆“火箭炮”驶来
“火箭炮”?
这样?
不!是这样的!
堆积的货物之多
甚至需要在车斗四周加上木头固定
堆积的货物之长
甚至超过两个车身的长度
有些车主为了多拉货物,少跑趟数
减少所谓的运输“成本”
不惜将车上的货物堆积如山
体积达车厢3至5倍
殊不知其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看看下面这起案例就知道了
太可怕了!小车惨遭“万箭穿心”
3月2日,陈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毛竹由北湖区万寿桥沿G107绕城线由南往北行驶时,因车辆货物装载不当造成所装毛竹倾斜散落路面并压损了货车驾驶室,此时,胡某驾驶小车从同方向驶来,因夜晚光线不足视线受阻,在经过该路段时撞上了前方散落在路面上的毛竹,造成小车乘客严某受伤及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调查,毛竹自身比较长,货车车身装载不下,最上面一层的毛竹就被直接架在驾驶室上面,下层的毛竹则伸出车尾,整车毛竹仅用两条绳子揽住,货车驾驶员陈某白天不敢上路行驶,便晚上趁着夜色在道路上“顶风作案”,没想到一个刹车竹子散落一地还发生了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的货物不重,没关系。
就超一点点,不会影响车辆行驶。
多出来的货物我都绑紧了,不会掉下来的。
一点都不能超,无论是超长、超宽、超高还是超重,都会对车辆行驶造成影响,降低车辆行驶的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于车辆载物有明确的规定
超出一点都是视生命为儿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2、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
交警提醒
千万不要超载超高超宽。有一些司机,为了多拉快跑、多赚钱,抱着侥幸心理超载上路,可其实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
货车违规运载货物,会加长刹车时制动距离,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刹不住车,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货车超载还会造成重心偏移等安全隐患,请司机朋友们按照规定运载货物呀!
来源:融北湖
编辑:林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