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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唯一!北湖法院一案例入选湖南法院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北湖法院 编辑:方苡菲 2023-06-30 14:41:29

6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湖南法院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北湖法院审理的白某波、谭某耀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


白某波、谭某耀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谭某耀与白某波共同商议计划在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曹家田村4组“罗家坦”山场建设母猪养殖场,并合伙成立湖南某牧业公司郴州分公司,由白某波出任负责人,谭某耀为股东。

与曹家田村四组村民签订了租地协议并补偿了青苗费后,白某波、谭某耀等人做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预计使用林地1.9115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蓄积109立方米,于2021年6月向郴州市北湖区林业局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2021年7月初,为追赶工期,在林地使用手续未获湖南省林业局审批同意和林木采伐申请尚未提交的情况下,白某波、谭某耀对林地使用权人谭某益等人谎称林木采伐手续已经办好,要求谭某益等人将母猪养殖场计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林木进行采伐,谭某益等人就按照白某波、谭某耀的要求将需要采伐的杉树以3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明等四人。该四人将林木采伐后以7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华。

李某明等人在对“罗家坦”山场林木进行采伐的同时,白某波、谭某耀又安排谭某红、李某亮等人对已经采伐区域的林地进行清表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施工。

至案发时,“罗家坦”山场被毁损的林地区域已经清表完毕,正在进行土方工程建设。

经郴州市森保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湖南某牧业公司郴州分公司在北湖区华塘镇曹家田村4组“罗家坦”山场占用林地面积31.9亩,原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采伐林木树种为杉木,采伐立木蓄积127.6立方米,折材积80.8立方米。

裁判结果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白某波、谭某耀均犯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白某波、谭某耀恢复被毁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林地原状),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是“生态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的具体运用。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引导、矫正行为人的行为,建立和谐的犯罪预防和生态修复的长效制度,实现对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修复和弥补。

本案中,法院判令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同时,责令其恢复林地原状。相较于刑法传统的“报应刑”观念更具有威慑力,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修复。此外,责令犯罪人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不仅彰显司法公信力,对社会公众也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

来源:北湖法院

编辑:方苡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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