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人民政府决定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特防期。在森林防火期及特防期,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区在防火期 、特防期 ,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严禁烧山边田埂 、土边茅草、沤火土灰和烧木炭、焚烧垃圾;
(二)严禁点蜡烛、烧纸钱、烧香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四)严禁野炊、烤火、玩火、明火照明和燃放 “孔明灯”;
(五)严禁烧荒驱兽、烧蜂和熏蛇等野外用火行为;
(六)严禁炼山整地和烧隔离带等一切野外生产用火行为。
二、森林防火区之外,确实需要野外用火的,严格落实野外用火审批报备制度,并加强用火安全监管。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的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街道)或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林业局(报警电话:0735-2261120,0735-2345107),接到报告的单位要迅速组织处置,安全扑救。
此令。
北湖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李世钧
2024年9月30日
来源:融北湖
作者:融北湖
编辑:梁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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