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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检出4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来源:融北湖 作者:北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梁俐佳 2022-11-25 11:25:39

11月24日,北湖区检出4例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

感染者1:肖某乾,男,72岁,为11月21日外市入郴阳性感染者赵某的密切接触者,11月24日集中隔离例行核酸检测中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目前该感染者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

11月21日

17:30 坐摩托车,转汽车(五里牌-郴州市汽车总站)至飞虹钢材市场,转16路公交车至郴州市火车站

18:00 步行至郴州市火车站天和招待所,在一楼休息室休息

19:00 在休息室吃饭,随后与欧某彩等2人在招待所内打字牌,期间均未外出(相关人员已闭环管控)

22:00 入住天和招待所201房

11月22日

05:00 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

11月24日

20:50 经市疾控中心复核核酸检测结果阳性

感染者2:欧某彩,女,53岁,为11月21日外市入郴阳性感染者赵某的密切接触者,11月24日集中隔离例行核酸检测中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目前该感染者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

11月21日

17:00 与赵某在天和招待所门口交流2-3分钟(赵某佩戴口罩,欧某彩未佩戴口罩),随后进入天和招待所,未外出

19:00 在休息室吃饭,随后与肖某乾等2人在招待所内打字牌,期间均未外出(相关人员已闭环管控)

22:00 入住天和招待所201房

11月22日

05:00 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

11月24日

20:50 经市疾控中心复核核酸检测结果阳性

感染者3:邓某英,女,66岁,郴州火车站保洁员,为11月21日阳性感染者成某国的密切接触者,24日集中隔离例行核酸检测中初筛阳性,经市疾控中心复核确认,目前该感染者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

11月22日

07:00 出门到火车站核酸采样点打扫卫生

08:00 至火车站广场进行核酸采样(核酸结果阴性)

09:00 返回北湖街道火车站生活派酒店负一楼员工宿舍

10:00 步行上班,佩戴口罩、护目镜、手套清扫火车站候车室安检区域(期间在候车室1楼休息)

11:40 返回员工宿舍

13:10 步行上班,佩戴口罩、护目镜、手套清扫火车站候车室安检区域

17:00 返回员工宿舍,未外出

11月23日

01:20 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

11月24日

20:50 经市疾控中心复核核酸检测结果阳性

感染者4:邓某泽,70岁,为11月22日阳性感染者成某国的密切接触者,11月24日集中隔离例行核酸检测中初筛阳性,经市疾控复核确认,目前该感染者已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治疗。

11月22日

05:30 开摩的到郴州火车站广场附近拉客

07:00 到北湖市场一、二楼买菜

08:00 返回北湖街道火车站生活派酒店负一楼员工宿舍,未外出

14:00 骑摩的在火车站广场附近拉客

16:00 返回宿舍,未外出

22:00 转运至定点隔离酒店

11月24日

20:50 经市疾控中心复核核酸检测结果阳性

如与上述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社区(村)或北湖区疾控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5-2222260)报告,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健康管理工作。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压力持续增大。请广大市民及来(返)郴人员增强防范意识,严格落实“健康第一责任人”要求,主动履行防疫义务。

1.主动报备行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须提前48小时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入湘报备”小程序或电话等有效方式向目的地报备。未提前报备的,须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咨询服务点、国省道第一入郴点现场报备。

2.完成核酸检测。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需持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郴,抵郴后立即进行一次“落地检”,前三天每天须完成一次核酸检测(“三天三检”),第五天再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落实健康管理。从省外或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市州入(返)郴人员抵郴后不满5天的,严禁外出,拒绝探访。确需外出的,经所在社区批准后,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进入公共场所,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4.规范社会活动。凡进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密闭空间、室外人群密集场所,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参加聚集性活动时,以及从事高风险岗位人员在岗期间,要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主动扫场所码,配合体温检测,出示行程码和健康码,保持1米线社交距离。机关单位、公共场所、经营主体要安排专人查验、提醒。

5.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因疫情防控需要接受流行病学调查的,应主动配合、如实报告,不得拒绝或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活动轨迹等涉疫信息。

对未履行以上疫情防控责任的个人,引起本人被感染或疫情传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北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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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疫情防控咨询和报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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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融北湖

作者:北湖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编辑:梁俐佳

本文链接:https://www.beihu.gov.cn/content/646655/69/12087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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