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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要负法律责任

来源:融北湖 作者:郴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郴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梁俐佳 2024-03-16 19:03:06

关于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等法律责任的通告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严禁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消防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01

一、严禁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连廊、楼梯间、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进楼入户停放、充电。严禁拼装电动自行车或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和速度装置。严禁废旧电动自行车随意停放、废旧蓄电池随意丢弃。

02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03

三、因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过失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04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05

五、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对违法行为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06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07

七、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08

八、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09

九、全市所有单位和公民要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加强消防安全宣传,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制定电动自行车火灾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应急工具。

10

十、任何个人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和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及时拨打举报电话12345或0735-7669852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对经查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者将按规定给予奖励,特别是对举报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和进楼入户停放、充电的实名首报者将给予200至500元奖励。

郴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郴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来源:融北湖

作者:郴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郴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梁俐佳

本文链接:https://www.beihu.gov.cn/content/646847/50/13637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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