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建筑垃圾?
后果很严重!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这算什么啊!还有更严重的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拘留。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或者倾倒含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要坐牢的呦!
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温馨提醒:城市闲置空地不是“自由地”,在城市的路边、空地和水塘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破坏环境卫生属于违法行为。乱倒建筑垃圾,不仅影响环境卫生,有碍市容观瞻,更容易对周边环境,包括土地、水域、空气质量等造成极大危害。切不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否则“后果”很严重噢!
保护城市环境是每一个市民的义务和责任,杜绝侥幸心理,自觉将建筑垃圾投放专门消纳地点,维护城市市容市貌,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来源:融北湖
作者:淮南市城市管理局
编辑:梁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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